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我院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有效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加速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粤科管字〔2013〕127号)(附件1)及《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0〕4号,加强和完善我院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科技成果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及申报条件

1. 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2. 各类自选及横向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

3. 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4.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5.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6.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科技成果类型

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附件2)。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三、科技成果报送流程详见附件1、附件3

   四、特别说明

我院科技成果统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在成果评价之后3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成果完成逐级审核后,需经过30日的成果登记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发放登记证书。完成成果登记的科技计划项目才视同完成项目全部工作。非财政投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附件: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各类别成果登记说明

      3.科技成果登记用户使用手册

 

                                                  科研部

                                                2020年9月9日


(联系人:黎雯,电话:0757-81773127,QQ:51574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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